国家税务总局:12月1日起全国推广应用“数电发票”|界面新闻 · 快讯

国家税务总局:12月1日起全国推广应用“数电发票”|界面新闻 · 快讯

工I河6j 2024-11-25 财务会计 1 次浏览 0个评论

11月24日 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。自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 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试点推行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(以下简称数电发票)以来 ,试点地区已逐步扩大至全国 。试点推行工作平稳有序,取得了优化营商环境 、提升行政效能、助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效果 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,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。数电发票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中“电子发票 ”的一种 ,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、号码全国统一赋予 、开票额度智能授予、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。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。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
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

为贯彻落实中办、国办《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》明确的“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 ”“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 、全环节、全要素电子化,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”要求,自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试点推行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(以下简称数电发票)以来 ,试点地区已逐步扩大至全国。试点推行工作平稳有序,取得了优化营商环境 、提升行政效能、助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效果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,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 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数电发票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中“电子发票”的一种,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 、号码全国统一赋予、开票额度智能授予、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 。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
二 、数电发票为单一联次,以数字化形态存在 ,类别包括电子发票(增值税专用发票) 、电子发票(普通发票)、电子发票(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)、电子发票(铁路电子客票) 、电子发票(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)、电子发票(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)等。数电发票可以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生成建筑服务、成品油 、报废产品收购等特定业务发票 。(样式见附件1)

三、数电发票的票面基本内容包括:发票名称、发票号码 、开票日期、购买方信息、销售方信息 、项目名称、规格型号、单位 、数量 、单价、金额、税率/征收率 、税额、合计、价税合计 、备注、开票人等。

四、数电发票的号码为20位,其中:第1-2位代表公历年度的后两位,第3-4位代表开票方所在的省级税务局区域代码 ,第5位代表开具渠道等信息 ,第6-20位为顺序编码。

五 、税务机关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,提供免费的数电发票开票、用票服务 。对按照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、不具备网络条件或者存在重大涉税风险的,可以暂不提供服务 ,具体情形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。

六 、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、纳税信用级别、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,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,并实行动态调整。发票总额度 ,是指一个自然月内,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(不含增值税)的上限额度 。

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总额度的,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调整 。

七 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等相关规定 ,数电发票的开具需要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。

八 、蓝字数电发票开具后,如发生销售退回(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)、开票有误、应税服务中止(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) 、销售折让等情形的,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。

(一)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 ,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,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。农产品收购发票、报废产品收购发票、光伏收购发票等,无论是否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 ,均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 ,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。

(二)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(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),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,并经对方确认《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》(以下简称《确认单》 ,见附件2)后,由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。《确认单》发起后72小时内未经确认的,自动作废 。若蓝字数电发票已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 ,需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并确认通过后,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,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。

受票方已将数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 ,应暂依《确认单》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,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后,与《确认单》一并作为记账凭证。

九 、已开具的数电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 。开票方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、二维码、下载打印等方式交付数电发票。选择下载打印方式交付的 ,数电发票的票面自动标记并显示“下载次数 ”“打印次数”。

十 、受票方取得数电发票后,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、成品油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、代办退税 、勾选成品油库存的,应当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 。确认用途有误的 ,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。

十一、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、个人所得税APP ,免费查询 、下载 、打印、导出已开具或接受的数电发票;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,对数电发票入账与否打上标识;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,免费查验数电发票信息。

十二、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。

特此公告 。

国家税务总局

2024年11月1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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